首页 单位概况 新闻中心 防灾减灾 人影工作 政策法规 气象科普 气象服务 设为首页
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九条 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十条 对依法需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批准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象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

对口头申请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反映,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受理;必要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受理。

 

 

      [1]  [2]  [3] [4]
周口气象-政策法规
 
 
  最佳浏览:IE 4.0以上, 最佳显示:800*600


版权所有(C) 2005年 周口市气象局,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制作维护:周口市气象局网络中心, 地址:周口市八一路南段168号, 邮编:466000
  电话:(0394)838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