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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5年12月21日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2]2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 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 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 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 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 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 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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